传统电网的电力数据来源分散、结构多样、质量参差不齐;基于这样的数据很难提供全面精准的数据服务。万物互联时代,数据采集的手段和数据的质量都有了飞跃。充分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分析并指导业务,是保障大规模新能源并网和消纳的基本条件之一。蒋天仪认为“精细化”的数据运营管理和计量是关键。
在目前电力行业有一个“三可”的说法(可观:客观采集获取用电数据、可测:精准监测和测量、可控:在可观可测的基础上按需控制),蒋天仪认为,其实在三可的基础上,还可增加“可调”。他介绍,通过大数据分析,目前已经基本达到“可观可测”,这也是“可控”的前提条件。那么,如何让调控更加科学有效?就需要更加精细化的调节调度,即“可调”。
为此,志翔科技研发了非介入式负荷分析产品。通过在新一代智能物联网表上安装边缘计算模块,利用电力指纹技术可以提供精准的用电设备负荷、能耗、使用状况等信息的侦知和分析。电力公司利用非介入式负荷分析产品,可以更精准辨识户内负荷,输出相应用电设备的能耗详单,为用电高峰期制定错峰用电方案提供有力数据支撑。
“过去,我们通过电表只是知道这一户用了多少电,不清楚具体有什么设备在用。但安装非介入式负荷辨识产品模块之后,电力企业可以更加精细地掌握用电情况。”蒋天仪说。
记者了解到,除了工业企业生产和用户生活的用电负荷精细化管理之外,在各行各业、日常生活等场景下,通过大数据对用电设备负荷、能耗等的详细分析也很有想象空间。比如,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,通过监测和分析用户用电情况,可以有效检测两轮电动车入户充电等消防隐患行为,从而有效避免火灾问题。在物业管理和环保用电方面,按规定商业楼宇内夜间严禁住人,传统的办法是安排人为巡检,如今非介入式负荷分析产品就能替代人工进行自动分析和监测等。
“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,大数据、云计算等带来的数据量越来越大,很多以前没有利用起来的零散数据,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和应用,可以通过关联和深度分析而产生价值。”蒋天仪认为,目前,国家已经出台了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为数据安全行业和百姓个人隐私保驾护航。另一方面,大数据在工业领域的应用,尚处于起步阶段,未来还有很大发展空间,需要更多有技术能力的厂商积极创新,让产品更好地落地和应用服务于各行各业,在企业生产效率提升、百姓生活便利的多个方面发挥更大价值。
监制:张宁 李政葳
采访/撰文:李飞 孔繁鑫
后期:刘昊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